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