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