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