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