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 三、 三、 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