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十一、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广元仲裁委员会、遂宁仲裁委员会、德阳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泸州仲裁委员会、攀枝花仲裁委员会、自贡仲裁委员会、乐山仲裁委员会、绵阳仲裁委员会 十一、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广元仲裁委员会、遂宁仲裁委员会、德阳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泸州仲裁委员会、攀枝花仲裁委员会、自贡仲裁委员会、乐山仲裁委员会、绵阳仲裁委员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