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十一、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南昌仲裁委员会、新余仲裁委员会、萍乡仲裁委员会 十一、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南昌仲裁委员会、新余仲裁委员会、萍乡仲裁委员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