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一、 一、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