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