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
申请的事项和理由;
申请标的所在地以及情况;
被申请人就申请作出或者可能作出的回应以及说法;
可能会导致法庭不批准所寻求的保全,或者不在单方面申请的情况下批准该保全的事实;
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承诺;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