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全申请书;
仲裁协议;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