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