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