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