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须附同下列资料:

仲裁协议;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以及住所;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请求的详细资料,尤其包括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申请标的的情况、财产的详细资料、须保全的金额、申请行为保全的详细内容和期限以及附同相关证据,证明权利受威胁以及解释恐防受侵害的理由;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

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并非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中一种正式语文,则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