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第二条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
第三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
第六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须附同下列资料:
第七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
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