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五)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五) 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