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