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