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推动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要尽快调研启动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要密切关注海盗、走私、污染等海上违法犯罪状况和国家海洋维权形势,深入研究将海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法院不得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地方法院不得以所谓“查封”船舶之名规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地方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