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全面贯彻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正确把握涉外商事案件的标准。涉外商事案件的判断要从法律关系主体、标的物以及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等三个方面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进行考察,只要其中之一具有涉外因素,即为涉外商事案件。要防止仅根据主体是否涉外为标准来识别涉外商事案件,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涉外商事案件游离于涉外商事集中管辖制度之外。对于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应当集中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审查,避免分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