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