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3.

3. 将第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