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2. 将第七条修改为: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