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