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8.

8. 将第七条修改为:

“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

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