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0.
10.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