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