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