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将第二条修改为: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二) 2. 将第二条修改为: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二)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