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5. 将第18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4) 5. 将第18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