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5. 5. 将第18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