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4.

24. 将“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修改为“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