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十三、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三、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