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