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九十八、
九十八、 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