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六十二、

六十二、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