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五十五、

五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