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