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