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一百零八、

一百零八、 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