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要通过裁判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帮助防范少数行政机关懒政、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