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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12.

12. 坚持审判中立,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与行政机关同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维护行政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审理好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监督政府机关诚实守信地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妥善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政府采购合同案件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由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