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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1998〕34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电部〔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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