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