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