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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