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