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