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