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17. 17. 健全特邀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吸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加强特邀调解队伍建设。 三、 目录 18.